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7110號
PTDV,103,司促,7110,2014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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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7110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債 務 人 鍾碧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捌仟捌佰捌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陸仟柒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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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