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6911號
PTDV,103,司促,6911,20140625,2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6911號
債 權 人 柏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慧慧
債 務 人 福盛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建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壹仟叁佰叁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福盛旺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旺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柏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