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385號
PTDV,102,訴,385,201406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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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385號
原   告 楊宋鐘
訴訟代理人 胡平隱
被   告 郭鍾玉貼
      楊水木
      楊彭秀羣
      楊育菁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錦翠
被   告 楊美津
      楊梅蘭
      楊進成
兼上列八人
訴訟代理人 楊金通
被   告 楊 日
      楊昭琴
      楊昭國
      楊昭南
      楊陳阿訓
      陳榮光
      劉陳訓足
      潘陳秀美
      陳金美
      陳俊吉
      陳秋雯
      陳秋瑜
      邱進利
      邱貴珠
      邱進萬
      邱進來
兼上列一人
特別代理人 邱崧豪
被   告 邱桂鑾
      邱桂蘭
      楊嘉慶
      楊怡君
      楊嘉煌
      楊薇芳
      楊尚修
      楊希涵
      楊林坤妹
      楊月桂
      楊周喜
      楊月秋
      楊周誠
      楊月璜
      楊月蘭
      楊月照
      楊宜賢
      楊宜能
      楊智勝
      楊智維
      楊育碩
兼上列三人
法定代理人 施燕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6 月3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楊日楊昭琴楊昭國楊昭南楊陳阿訓陳榮光劉陳訓足潘陳秀美陳金美陳俊吉陳秋雯陳秋瑜邱進利邱貴珠邱進萬邱進來邱桂鑾邱桂蘭邱崧豪楊嘉慶楊怡君楊嘉煌楊薇芳楊尚修楊希涵楊育菁黃錦翠楊林坤妹楊月桂楊周喜楊月秋楊周誠楊月璜應就渠等被繼承人楊丁明所遺坐落屏東縣佳冬鄉○○段○○○○地號面積六七○‧六平方公尺所有權應有部分四分之一辦理繼承登記。被告楊月蘭楊月照楊宜賢楊宜能應就渠等被繼承人楊興雲所遺前項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二○分之一辦理繼承登記。被告楊美津楊梅蘭楊進成應就渠等被繼承人楊水霖所遺第一項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二○分之一辦理繼承登記。被告楊智勝楊智維楊育碩施燕琪應就渠等被繼承人楊甲乙所遺第一項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二○分之一辦理繼承登記。兩造共有第一項土地依下列方法分割:㈠如附圖所示編號A 部分面積一一一‧七七平方公尺分歸原告取得;㈡如附圖所示編號B部分面積一六七‧六四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楊日楊昭琴楊昭國楊昭南楊陳阿訓陳榮光劉陳訓足潘陳秀美陳金美陳俊吉陳秋雯陳秋瑜邱進利邱貴珠邱進萬邱進來邱桂鑾邱桂蘭邱崧豪楊嘉慶楊怡君楊嘉煌楊薇芳楊尚修楊希涵楊育菁黃錦翠楊林坤妹楊月桂楊周喜楊月秋楊周誠楊月璜公同共有;㈢如附圖所示編號C 部分面積一一一‧七七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楊金通取得;㈣如附圖所示



編號D 部分面積一一一‧七七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郭鍾玉貼取得;㈤如附圖所示編號E 部分面積三三‧五三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楊月蘭楊月照楊宜賢楊宜能公同共有;㈥如附圖所示編號F 部分面積三三‧五三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楊美津楊梅蘭楊進成公同共有;㈦如附圖所示編號G 部分面積三三‧五三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楊智勝楊智維楊育碩施燕琪公同共有;㈧如附圖所示編號H 部分面積三三‧五三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楊水木取得;㈨如附圖所示編號I 部分面積三三‧五三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楊彭秀羣取得。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原應有部分比例負擔,其中四分之一由被告楊日楊昭琴楊昭國楊昭南楊陳阿訓陳榮光劉陳訓足潘陳秀美陳金美陳俊吉陳秋雯陳秋瑜邱進利邱貴珠邱進萬邱進來邱桂鑾邱桂蘭邱崧豪楊嘉慶楊怡君楊嘉煌楊薇芳楊尚修楊希涵楊育菁黃錦翠楊林坤妹楊月桂楊周喜楊月秋楊周誠楊月璜連帶負擔,二○分之一由被告楊月蘭楊月照楊宜賢楊宜能連帶負擔,二○分之一由被告楊美津楊梅蘭楊進成連帶負擔,二○分之一由被告楊智勝楊智維楊育碩施燕琪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被告郭鍾玉貼楊水木楊彭秀羣楊育菁黃錦翠楊美津楊梅蘭楊進成楊金通楊宜賢外,其餘被告 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 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坐落屏東縣佳冬鄉○○段0000地號面積670.6 平 方公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兩造共有,各共有人之應 有部分如附表所示。系爭土地依使用目的並無不能分割之情 形,共有人間亦未以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惟其分割之方 法迄不能協議決定,且原共有人楊丁明已於民國47年4 月25 日死亡,其繼承人及再轉繼承人為被告楊日楊昭琴、楊昭 國、楊昭南楊陳阿訓陳榮光劉陳訓足潘陳秀美、陳 金美、陳俊吉陳秋雯陳秋瑜邱進利邱貴珠邱進萬邱進來邱桂鑾邱桂蘭邱崧豪楊嘉慶楊怡君、楊 嘉煌、楊薇芳楊尚修楊希涵楊育菁黃錦翠、楊林坤 妹、楊月桂楊周喜楊月秋楊周誠楊月璜(下稱被告 楊日等33人),原共有人楊興雲已於95年11月8 日死亡,其 繼承人為被告楊月蘭楊月照楊宜賢楊宜能,原共有人 楊水霖已於93年1 月15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被告楊美津、楊 梅蘭、楊進成,原共有人楊甲乙已於101 年5 月28日(原告 誤載為101 年5 月23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被告楊智勝、楊 智維、楊育碩施燕琪,上開被告均迄未辦理繼承登記,則



伊自得依民法第823 條第1 項及第824 條第2 項規定,請求 上開被告分別就渠等之被繼承人所遺系爭土地之所有權應有 部分辦理繼承登記,並裁判分割系爭土地。關於系爭土地之 分割方法,伊主張依如附圖所示之分割方案,將編號A 部分 面積111.77平方公尺土地分歸伊取得,編號B 部分面積167. 64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楊日等33人公同共有,編號C 部分 面積111.77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楊金通取得,編號D 部分 面積111.77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郭鍾玉貼取得,編號E 部 分面積33.53 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楊月蘭楊月照、楊宜 賢、楊宜能公同共有,編號F 部分面積33.53 平方公尺土地 分歸被告楊美津楊梅蘭楊進成公同共有,編號G 部分面 積33.53 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楊智勝楊智維楊育碩施燕琪公同共有,編號H 部分面積33.53 平方公尺土地分歸 被告楊水木取得,編號I 部分面積33.53 平方公尺土地分歸 被告楊彭秀羣取得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楊日等33人應就渠 等被繼承人楊丁明所遺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1/4 辦理繼 承登記。㈡被告楊月蘭楊月照楊宜賢楊宜能應就渠等 被繼承人楊興雲所遺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1/20辦理繼承 登記。㈢被告楊美津楊梅蘭楊進成應就渠等被繼承人楊 水霖所遺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1/20辦理繼承登記。㈣被 告楊智勝楊智維楊育碩施燕琪應就渠等被繼承人楊甲 乙所遺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1/20辦理繼承登記。㈤兩造 共有系爭土地准予分割。
三、被告郭鍾玉貼楊水木楊彭秀羣楊育菁黃錦翠、楊美 津、楊梅蘭楊進成楊金通均陳稱:同意分割系爭土地, 並同意原告之分割方案等語。被告施燕琪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據其前此提出書狀與被告楊宜賢均陳稱:如依原告之 分割方案分割,如附圖所示編號E 、F 、G 、H 、I 部分土 地將成畸零地而無法建築使用,復因地形狹長而難以有效利 用,又系爭土地南側鄰地即同段1319地號土地,亦為楊興雲 、楊水霖楊甲乙之繼承人與被告楊水木楊彭秀羣共有, 則如附圖所示編號E 、F 、G 、H 、I 部分土地應全部由楊 興雲、楊水霖楊甲乙之繼承人與被告楊水木楊彭秀羣維 持共有,以利日後與同段1319地號土地合併分割等語;被告 楊宜賢另以:楊水霖於系爭土地之權應有部分及建物前已出 售予伊父楊興雲,惟未辦理移轉登記,故縱如附圖所示編號 E 、F 、G 、H 、I 部分土地無法由楊興雲、楊水霖、楊甲 乙之繼承人與被告楊水木楊彭秀羣維持共有,楊興雲、楊 水霖之繼承人受分配之土地亦應合為1 筆維持共有等語。其 餘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



明或陳述。
四、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 限。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 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 為下列分配: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 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原物 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 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3 條第1 項、第824 條第2 項分別 定有明文。又分割共有物,性質上為處分行為,依民法第 759 條規定,共有不動產之共有人有人死亡時,於其繼承人 未為繼承登記以前,固不得分割共有物,惟如於訴訟中,請 求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並合併為分割共有物之請求,不但 符合訴訟經濟原則,亦與民法第759 條及強制執行法第130 條規定之旨趣無違(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1012號判例意旨 參照)。本件系爭土地為都市計畫區內住宅區用地,登記為 楊丁明、楊興雲、楊水霖楊甲乙、原告與被告郭鍾玉貼楊金通楊水木楊彭秀羣共有,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如附 表所示;又楊丁明於47年4 月25日死亡,其繼承人及再轉繼 承人為被告楊日等33人,楊興雲於95年11月8 日死亡,其繼 承人為被告楊月蘭楊月照楊宜賢楊宜能楊水霖於93 年1 月15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被告楊美津楊梅蘭楊進成楊甲乙於101 年5 月28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被告楊智勝楊智維楊育碩施燕琪,上開被告迄未就渠等之被繼承人 於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等事實,為兩造所不爭 執,並有土地登記謄本、屏東縣佳冬鄉公所102 年7 月11日 佳鄉○○○00000000000 號函、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本 院民事庭查詢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9 至94、103 、13 5 、138 、145 頁),堪信為真實。系爭土地既無不能分割 之情事,且兩造迄不能協議決定分割方法,則原告請求被告 (郭鍾玉貼楊金通楊水木楊彭秀羣除外)分別就渠等 之被繼承人所遺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並 裁判分割系爭土地,揆諸前揭說明,即無不合,應予准許。五、㈠經查:系爭土地上僅於西北側有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加強磚 造2 層樓房(門牌號碼為屏東縣佳冬鄉○○村○巷0 號, 屋後加蓋磚造石綿瓦頂建物),由被告楊嘉慶居住使用, 其餘均為無人使用之空地,又系爭土地之東側面臨中巷( 寬4.2 公尺),西側面臨後巷(寬4 公尺),距佳冬國中 、佳冬鄉公所車程各約3 分鐘、5 分鐘,鄰地多為透天住



宅,無商業活動等情,經本院會同屏東縣枋寮地政事務所 測量員到場勘測屬實,製有勘驗筆錄、複丈成果圖在卷可 憑(見本院卷一第158 、159 、175 頁)。關於系爭土地 之分割方法,本院斟酌如附圖所示之方案(附圖中表格之 備註欄,編號B 部分應更正為楊丁明之繼承人,編號C 部 分應更正為楊金通,編號E 部分應更正為楊興雲之繼承人 ,編號F 部分應更正為楊水霖之繼承人,編號G 部分應更 正為楊甲乙之繼承人),各共有人受分配之土地面積與其 應有部分相當,各筆土地對外交通均無不便,又原告與被 告郭鍾玉貼楊水木楊彭秀羣楊育菁黃錦翠、楊美 津、楊梅蘭楊進成楊金通均同意如附圖所示之方案, 另經本院對其餘被告送達如附圖所示之方案,除被告楊宜 賢、施燕琪外,未見另有被告表示反對,堪認如附圖所示 之方案,尚屬公平適當,爰據此分割系爭土地如主文第5 項所示。
㈡至於被告楊宜賢施燕琪主張如附圖所示編號E 、F 、G 、H 、I 部分土地應全部由楊興雲、楊水霖楊甲乙之繼 承人與被告楊水木楊彭秀羣維持共有,或楊興雲、楊水 霖之繼承人受分配之土地應合為1 筆維持共有一節,按以 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 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民法第824 條第4 項固有明文 。惟分割共有物,以消滅共有關係為目的,法院裁判分割 共有土地時,除因該土地內部分土地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 (如為道路)或部分共有人仍願維持其共有關係,應就該 部分土地不予分割或准該部分共有人成立新共有關係外, 應將土地分配於各共有人單獨所有(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 第1831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系爭土地南側鄰地即同 段1319地號土地,為楊興雲、楊水霖楊甲乙之繼承人與 被告楊水木楊彭秀羣共有,有土地登記謄本附卷可稽( 見本院卷一第119 、120 頁),則將如附圖所示編號E 、 F 、G 、H 、I 部分土地應全部由楊興雲、楊水霖、楊甲 乙之繼承人與被告楊水木楊彭秀羣維持共有,除可避免 上開土地細分後成為畸零地之弊外,日後復可與同段1319 地號合併分割,而增加上開共有人受分配之面積,有助於 土地之經濟效益。惟經本院當庭曉諭上開分割方法之利弊 (見本院卷一第144 頁、第181 頁背面),被告楊美津楊梅蘭楊進成(以上3 人均為楊水霖之繼承人)、楊水 木、楊彭秀羣仍不願與楊興雲、楊甲乙之繼承人就受分配 之土地維持共有,自難謂上開部分土地由楊興雲、楊水霖楊甲乙之繼承人與被告楊水木楊彭秀羣維持共有,乃



符合全體共有人之利益,且系爭土地除西北側存有建物, 其餘均為空地,亦無依其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事,則被 告楊宜賢施燕琪之主張,於法即屬無據。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80條之1 、第85條第1 項但書、第 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附表:
┌──┬────────┬────┬────────────┐
│稱謂│共有人姓名 │應有部分│ 備註 │
├──┼────────┼────┼────────────┤
│原告│楊宋鐘 │ 1/6 │ │
├──┼────────┼────┼────────────┤
│被告│郭鍾玉貼 │ 1/6 │ │
│ ├────────┼────┼────────────┤
│ │楊金通 │ 1/6 │ │
│ ├────────┼────┼────────────┤
│ │楊水木 │ 1/20 │ │
│ ├────────┼────┼────────────┤
│ │楊彭秀羣 │ 1/20 │ │
├──┼────────┼────┼────────────┤
│ ─ │楊丁明(已於47年│ 1/4 │其繼承人為被告楊日、楊昭│
│ │4月25日死亡) │ │琴、楊昭國楊昭南、楊陳│
│ │ │ │阿訓、陳榮光劉陳訓足、│
│ │ │ │潘陳秀美陳金美陳俊吉
│ │ │ │、陳秋雯陳秋瑜邱進利
│ │ │ │、邱貴珠邱進萬邱進來
│ │ │ │、邱桂鑾邱桂蘭邱崧豪
│ │ │ │、楊嘉慶楊怡君楊嘉煌
│ │ │ │、楊薇芳楊尚修楊希涵
│ │ │ │、楊育菁黃錦翠、楊林坤│
│ │ │ │妹、楊月桂楊周喜、楊月│
│ │ │ │秋、楊周誠楊月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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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楊興雲(已於95年│ 1/20 │其繼承人為被告楊月蘭、楊│
│ │11 月8日死亡) │ │月照、楊宜賢楊宜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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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楊水霖(已於93年│ 1/20 │其繼承人為被告楊美津、楊│
│ │1月15日死亡) │ │梅蘭、楊進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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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楊甲乙(已於101 │ 1/20 │其繼承人為被告楊智勝、楊│ 176.26│ │年5月28日死亡) │ │智維、楊育碩施燕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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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