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2年度,60號
PTDV,102,司執消債更,60,20140610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0號
聲 請 人
即 債 務人 方祈景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黃蘭雰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高雄市仁武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江瑞鴻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 由
一、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 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 定認可更生方案。另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 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2 年度消債更字第71號裁 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以每月為 1 期,分6 年共72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10,000元,



總清償金額為720,000 元,占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之11 .27 %,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3 月13日以屏院勝民執玉字第 102 司執消債更60號函債權人表示意見,結果除大眾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3 名債權人明示不同意外,其餘 3 名債權人均逾期未為確答,應視為同意,因視為同意之債 權人人數未逾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人數半數而未獲可決 。
三、經查:
㈠債務人任職於尚承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有固定收入,其平均 每月薪資(含津貼、獎金、加班費)扣除勞、健保費為29,9 16元【計算式:(32477 +29717 +29036 +25458 +3134 6 +31053 +28703 +33927 +32439 +31920 +34263 + 32335 )÷12-627 -513 =29916 ,未滿1 元部分四捨五 入,下同】,另有年終獎金32,800元,有其102 年度員工薪 津明細單、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其中 年終獎金部分,考量節慶之需而酌量保留3 分之1 供債務人 自由使用,而認列其此部分所得為21,867元(計算式:3280 0 ×2/3 =21867 ),則債務人薪資加計年終獎金,平均每 月所得為31,738元【計算式:29916+(21867 ÷12)=3173 8 】。
㈡債務人與其前配偶育有未成年子女方○華(88年9 月生), 由債務人與其前配偶平均分擔扶養費用,依衛生福利部公告 之103 年度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0,869元計算,債務 人每月應支出扶養方○華之費用為5,435 元(計算式:1086 9 ÷2 =5435),惟債務人陳報其每月支出扶養方○華之費 用僅為5,000 元,未逾上開金額,爰以每月5,000 元列計債 務人此部分之支出。
㈢債務人陳報尚須與其4 名兄弟姐妹共同扶養其母方許○英, 查方許○英100 、101 年度均查無所得,亦無勞保投保資料 ,有不能維持生活之情事,堪認確有受扶養之必要,有稅務 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明細表及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 在卷可稽,依前開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0,869元計算 ,債務人每月應支出扶養其母之費用為2,174 元(計算式: 10869 ÷5 =2174),惟債務人陳報其每月支出扶養其母之 費用僅為2,000 元,未逾上開金額,爰以每月2,000 元列計 債務人此部分之支出。
㈣債務人名下無不動產,現居住於其父方○卿所有之房屋,雖 無租金支出,惟債務人主張其父前因興建該房屋而向銀行貸 款,迄今尚欠200 餘萬,每月需償還本息共2 萬元,有稅務



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明細表、第一商業銀行放款(單筆授信) 攤還及收息紀錄查詢單及存摺影本在卷可憑,堪信為真,是 債務人主張其每月須補貼其父貸款費用4,000 元,其餘不足 部分由其4 名兄弟姐妹共同分擔,較租屋節省,核屬必要。 ㈤則以債務人平均每月所得扣除更生方案之清償金額、應負擔 之扶養費用及貸款補貼後,僅餘10,738元(31738 -10000 -5000-2000-4000=10738 ),作為其本人日常生活所需 費用,已低於前開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0,869元,而 無浪費可言,堪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為已盡力清償。四、據上,本件債務人有固定之收入,且其所提更生方案之條件 堪認已盡力清償,復查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2 項 之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仍應逕予認可 ,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 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附件: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元)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金額:第1 至72期,每期(月)10,000元。 │
│2.每1 月為1 期,每期在15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 │
│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 年,共72期清償。 │
│4.清償比例:11.27% │
│5.債務總金額:6,390,050元。 │
│6.清償總金額:720,000元。 │
│7.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案號依期│
│ 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
│ 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
│8.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清償總金額×各債權人債權│
│ 比例,依四捨五入方式進位受償。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第1至72期 │6 年清償│
│ │ │ │每期金額 │總額 │
├──┼────────┼─────┼─────┼────┤




│ 1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 3,989,847│ 6,244 │ 449,568│
│ │有限公司 │ │ │ │
├──┼────────┼─────┼─────┼────┤
│ 2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1,161,369│ 1,817 │ 130,824│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3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 303,058│ 474 │ 34,128│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315,422│ 494 │ 35,568│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5 │高雄市仁武區農會│ 482,339│ 755 │ 54,360│
│ │ │ │ │ │
├──┼────────┼─────┼─────┼────┤
│ 6 │元誠第二基金資產│ 138,015│ 216 │ 15,552│
│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
├──┼────────┼─────┼─────┼────┤
│總計│ │ 6,390,050│ 10,000 │ 720,000│
└──┴────────┴─────┴─────┴────┘

1/1頁


參考資料
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尚承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