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3號
上訴人即原告 郭榮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郭擇炮等5 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同上)2,
977,785 元(計算式:9000×(72.37+256.35+183.17+183.17+18
3.17+183.17+262.06)×1/4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753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松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