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602號
PTDV,101,訴,602,201406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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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02號
原   告 周承志
訴訟代理人 李育任律師
複代理人  林瑞彬
被   告 周耀宗
訴訟代理人 周陳金蘭
被   告 曾萬勝
      蕭吉成
      蕭耀輝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30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中關於「被告蕭耀輝應補償被告曾萬勝新台幣伍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蕭吉成應補償被告曾萬勝新台幣伍萬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 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二、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怡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依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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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