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15號
上訴人即被告 大路觀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玉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良將空調工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
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本院第一審判決,全部提起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計新臺幣(下同)1027萬4838元,應
繳裁判費153,69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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