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822號
PTDM,103,聲,822,2014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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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822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鄞錦文
具 保 人 洪南花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
入保證金(103 年度執聲沒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南花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沒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鄞錦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前經具保人洪南花依本院之指定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下同) 8 萬元後,將被告釋放停止羈押,茲因被告於具保後逃匿, 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 金,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 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鄞錦文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 8 萬元,並由具保人洪南花於民國102 年3 月12日出具現金 保證後,將被告釋放。嗣被告因前開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 度訴字第229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並迭經臺灣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 年度上訴字第977號判決及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字第991 號判決駁回上訴,於103 年4 月2 日 確定後,即傳拘無著,致無法執行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書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 、收據、被告及具保人之戶籍資料、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 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具保人之通知函及其 送達證書等件在卷可憑,又被告、具保人現均未在監執行或 受羈押,復有其等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 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法律規定,聲請人聲請 裁定沒入保證金,自屬有據,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 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裕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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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