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692號
PTDM,103,聲,692,2014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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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692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郁錚
      胡璜謀
      許國貞
      楊武松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 年度聲
沒字第71號、103 年度偵字第26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 2 項定有明文;又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 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亦為刑法第266 條第2 項 所明定。又檢察官依法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確定後,若本 得基於違禁物或專科沒收物之相關規定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 收,卻誤引(未援引各該相關規定)或贅引(已援引各該相 關規定)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作為聲請依據時,因該等 物品本即屬應宣告沒收且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物,法 院此時仍得裁定宣告沒收(銷燬)之,並自行援引適當之規 定,不受檢察官聲請書所載法條之限制,併予敘明。三、查被告蕭郁錚胡璜謀許國貞楊武松所涉犯刑法第266 條第1 項之賭博罪,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 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規定為職權不起訴處分(103 年度偵 字第2673號)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 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而案內查扣之如附表編號1 至 2 所示之物,為當場賭博之器具,而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現 金新台幣250 元,係在賭桌上查獲之賭資等情,業經被告蕭 郁錚、胡璜謀許國貞楊武松於警詢及偵訊時供陳在卷, 依刑法第266 條第2 項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顯均屬專科沒收之物,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扣案物,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266 條第 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森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劉裕宸
附表:
1、象棋1副。
2、骰子1顆。
3、新台幣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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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