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交訴字第39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文邦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蘇文邦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潘怡珍
法 官 李謀榮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鄭珮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