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3802號
ILDV,98,司促,3802,201406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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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802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張鏸蓮(原名張麗卿)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6月17日所為之支
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確定證明書原本及正本所載日期「於98年6月19日所發之支付命令」之記載,應更正為「於98年6月17日所發之支付命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 ,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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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