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法字第4號
聲 請 人 林基祥即財團法人慈懷社會福利基金會董事長
代 理 人 吳家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慈懷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
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慈懷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慈懷社會福利基金會 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宜蘭縣政府以民國80年4月9日府 社福字第27604號函設立許可,並於85年1月29日聲請登記核 准設立。今為配合會址搬遷及會務推行之實際需要,經該會 第8屆第7次董事會會議,決議條訂章程及組織要點如附件對 照表所示,並報經宜蘭縣○○○000○0○00○○○區○○○ 0000000000號函核准,爰請求裁定准為修正變更等語。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及組織要點如附件對照表 所示,其涉及之事項有為該法人設置之地點、法人之重要組 織即董事會召集之時程等,自屬組織及其管理之重要事項, 又修正後之條文與財團法人之制度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 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應無脫法之疑慮,是聲請人之聲 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秀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