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901號
債 權 人 宜蘭縣宜蘭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正仁
代 理 人 王浴祈
債 務 人 郭秉諺(原名郭耀文)
郭信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一)壹佰壹
拾玖萬伍仟零貳拾参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零三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二)肆拾捌萬捌仟捌佰陸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三點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康清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倘債務人如列有法定代理人時,請一
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
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
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