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735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債 務 人 張昭華
上列債權人與張昭華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 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此為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所明 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 所示,債務人已遷出國外,此有內政部戶役政系統個人基本 資料查詢結果乙紙附卷可稽,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依首揭 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書 記 官 莊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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