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540號
ILDV,103,司促,2540,20140610,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540號
債 權 人 陳靖媮
債 務 人 賴聖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19 第 1 款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此為必需具備之程式。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二日通知命 於送達五日內補正,該次通知已於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惟聲請人逾期未為 補正,其聲請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莊銘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