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之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2年度,14號
ILDV,102,司執消債更,14,201406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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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號
債 務 人 林素蓮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宜蘭分行
法定代理人 葉正茂
代 理 人 林詩琦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陳家琪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郭偉成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陳慕勤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更生之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9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附件一中關於壹、更生方案內容第三點後段「共72期清償。」之記載,應更正為「共72期清償。及於每年發放年終獎金翌日起三日內,清償每年年終獎金27,142元,每年1期,共分為6年6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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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宜蘭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