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430號
ILDM,103,聲,430,2014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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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30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麗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102年度偵字第4996號、103年
度聲沒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LV」水波紋商標之手提包壹個,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侵犯商標權、證明標章權 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報告意 旨略以:被告簡麗華明知水波紋形狀商標名稱為CUIREPI(f igurative)之商標圖樣,為法國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下稱路易威登公司)申請核准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指 定使用皮夾、手提包等之專用商品,現仍在專用期間,未經 商標專用權人之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 ,且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且明知其取得之手提包係 使用仿冒前開商標之商品,竟基於販賣之意圖,於民國102 年10月31日起,在宜蘭縣宜蘭市○○路0段00巷0號地下2樓 「雹丁族皮包店」陳列販賣仿冒前開商標之手提包,標價新 臺幣3,280元,以75折之價格販賣。嗣於102年11月5日16時 33分許,為警於前開皮包店查獲,並扣得仿冒前開商標之手 提包1只,因認被告涉犯商標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仿 冒商標商品罪嫌。嗣經本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4996號 案件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仿冒前開商標之手提包經送鑑定 ,認係仿冒前開商標之商品,此有路易威登公司在台授權代 表王明廉出具之鑑定證明書在卷可稽,爰依法聲請沒收之云 云。
二、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4996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此有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查,而扣案之仿冒「LV」水 波紋商標之手提包1個,亦經路易威登公司授權之鑑定人鑑 定後,確認為仿冒品等情,有鑑定證明書1紙附卷可稽,是 上開扣案之仿冒「LV」水波紋商標之手提包1個既係被告意 圖販賣而陳列之物,自應依上開法條規定宣告沒收之,本件 聲請經核與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但書、 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許乃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莊國南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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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