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429號
ILDM,103,聲,429,2014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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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29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正賢
      羅有峰
      林偉奇
      林勛穎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3 年度聲沒字第25號、
102 年度偵字第50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賭資新臺幣玖佰柒拾元及天九牌貳拾陸支、骰子叁顆均沒收。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 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 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 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正賢羅有峰林偉奇林勛穎因賭 博案件,業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2 年 12月9 日,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規定以102 年度偵字第50 9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揭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扣案賭資新臺幣(下同)970 元、天九牌26支、骰子3 顆,係被告黃正賢羅有峰、林偉 奇、林勛穎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三、經查,被告黃正賢羅有峰林偉奇林勛穎所犯刑法第26 6 條第1 項之賭博罪,業經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規 定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經本院核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5093號偵查卷無訛,並有該案不起訴 處分書1 份在卷可稽。又前開賭博案件中所查扣之賭資970 元、天九牌26支、骰子3 顆,係被告黃正賢羅有峰、林偉 奇、林勛穎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黃正賢羅有峰林偉奇林勛穎供明在卷可按。綜上所述,足認本件聲請 人之聲請經核與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 陳靜怡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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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