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違禁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376號
ILDM,103,聲,376,20140630,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76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無主違禁物案件(103年度聲沒字
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武士刀壹把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民眾陳萬豊於民國102年7月18日上午,在宜 蘭縣蘇澳鎮○村路0○0號福德廟圍牆旁,拾獲無主武士刀1 把,經送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刀械鑑驗小組鑑定,鑑定結果認 送鑑武士刀1把,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刀械武士 刀等情,有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刀械鑑驗小組103年2月21日工 作紀錄表l份在卷可考,是上揭槍武士刀係違禁物,爰依法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若案件未起訴或不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 沒收之,前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在案。又槍砲 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之各式刀械,非經 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 、持有,而屬違禁物,同法第6條規定可供參照。三、經查民眾陳萬豊於前揭時、地拾獲武士刀1把且係屬無主之 物等事實,業據陳萬豊警詢證述明確,並有宜蘭縣政府警察 局蘇澳分局馬賽派出所公告招領拾得物清冊、宜蘭縣政府警 察局蘇澳分局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稽。又該武士刀1把,經 送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刀械鑑驗小組鑑定,認定:「刀刃長度 約54公分、刀柄長度約24公分,總長度約78公分,刀刃最寬 部位約3.3公分,刀刃有開鋒,外型似長刀,刀刃長短不一 ,手把稍長,可供雙手握用,刀柄長15公分以上,刀刃長35 公分以上,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刀械之『武士刀 』」一情,亦有該鑑驗小組103年2月21日工作紀錄表l份在 卷足憑。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武士刀1把,於法 有據,自應予以准許。
四、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冠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