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18號
原 告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中興
訴訟代理人 謝淑芳律師
劉彥玲律師
唐鈺珊律師
被 告 勞動部
代 表 人 潘世偉(部長)
訴訟代理人 吳香桂
紀炎利
謝嘉仁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保罰鍰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3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
103年7月8日上午11時20分於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家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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