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罰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3年度,18號
SLDA,103,簡,18,2014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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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18號
原   告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中興
訴訟代理人 謝淑芳律師
      劉彥玲律師
      唐鈺珊律師
被   告 勞動部
代 表 人 潘世偉(部長)
訴訟代理人 吳香桂
      紀炎利
      謝嘉仁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保罰鍰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3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
103年7月8日上午11時20分於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家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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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