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3年度,391號
SLDV,103,除,391,2014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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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391號
聲 請 人 李泰祥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1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東森寬頻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78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5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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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森寬頻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