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376號
聲 請 人 林弘翔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6 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91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3 月19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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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3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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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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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蕭廷舉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5,500元 │ES0257968 │102年12月6日 │
│ │ │份有限公司南汐止分│ │ │ │
│ │ │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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