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3年度,372號
SLDV,103,除,372,2014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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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372號
聲 請 人 廖雪卿即廖紀全秀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廖羿婷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1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亞洲聚合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903 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4 月28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旻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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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洲聚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