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金字,103年度,9號
SLDV,103,金,9,201406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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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金字第9號                                                      
原   告 日商三菱東京日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福住隆史
訴訟代理人 蔡慧玲律師
      林容以律師
      蔡耀瑩律師
被   告 黃恒俊 
      莊寶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陳怡君律師
      沈巧元律師
被   告 林賢榮 
訴訟代理人 沈巧元律師
被   告 葉壬侑 
訴訟代理人 林財生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霈昇會計師事務所
兼法定代理 林憲章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榮源律師
共   同
複代理人  林銘龍律師
被   告 劉成山 
訴訟代理人 陳曉祺律師
被   告 蘇嘉斌 
訴訟代理人 周欣宜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李政寬 
      林翠娥 
      鄭佩玉 
      黃姿綾 
      陳振基 
      吳雪惠 
      王引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6 月 11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3 年6 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失 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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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商三菱東京日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