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權利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金字,103年度,5號
SLDV,103,金,5,201406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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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金字第5號
上 訴 人 李佩俐 
被 上訴人 網路財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士剛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權利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4 月2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3 年5 月16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七日內 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本院卷第92頁)。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政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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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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