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79號
原 告 祭祀公業楊開倫
法定代理人 楊明順
被 告 尤麗梅
楊正直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5 月 2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肆拾貳 萬貳仟壹佰陸拾捌元。該項裁定已於103 年5 月29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旻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