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37號
原 告 李玉瑛
高翊愷
高于涵
被 告 林嘉祥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4 月24日 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 國103年4月29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雖期間有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 業經本院裁定駁回其聲請確定,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 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劉瓊雯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晏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