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資產信託管理合約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791號
SLDV,103,訴,791,2014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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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91號                                                      
原   告 施泰全 
被   告 黃崑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資產信託管理合約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4 月 24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並於103 年5 月15日送達原 告,此有送達證書1 份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瓊雯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晏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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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