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776號
原 告 林雅玲
陳鐘寶猜
陳妍方
王稚棻
王美卿
陳麗紅
詹明輝
林佳瑩
黃素真
傅幼蕙
石大衛
陳國平
陳嘉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漢苗
原 告 朱蒂
訴訟代理人 朱語葳
劉漢苗
被 告 三盈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稜珊
訴訟代理人 郭素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6 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林雅玲、陳鐘寶猜、陳妍方、朱蒂、王稚棻、王美卿、陳麗紅、詹明輝、林佳瑩、黃素真、傅幼蕙、石大衛、陳國平、陳嘉弘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萬叁仟陸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甲、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減縮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 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甚明。本件原告林雅玲、陳鐘寶猜、陳 妍方、朱蒂、王稚棻、王美卿、陳麗紅、詹明輝、林佳瑩、 黃素真、傅幼蕙、石大衛、陳國平、陳嘉弘(下稱原告林雅 玲等14人)於起訴時請求被告各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均 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 之利息。嗣於訴訟繫屬中撤回關於利息部分之請求(見本院 卷第154 頁反面),經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先予
敘明。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林雅玲等14人主張:被告公司前於舉辦之說明會中,提 供與會者民國100 年8 到12月及101 年1 月到6 月獎金發放 週期表、投資所得利潤表,並以週週提供投資回饋、介紹獎 金等優渥利益,股東成員均係擁有雄厚經濟實力之成功企業 家,且為合法之全球總代理商,有15大金庫足以發放紅利給 會員等語為說詞,吸引原告林雅玲等14人加入會員並投資。 詎被告公司因財務困難無法如期發給約定獎金,經被告公司 認定原告林雅玲等14人應受償數額各如附表所示。爰提起本 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林雅玲等14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等 語。
二、被告公司對於原告林雅玲等14人各得請求如附表所示之金額 乙節不爭執,惟陳稱:待被告公司資產解凍後再給付等語。三、原告林雅玲等14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林雅玲等14人提出 被告公司交付「支付命令申請書」及「協議書」、入會申請 書暨契約書、發票、存款憑條、被告公司招攬會員之各項說 明文件、宜蘭營運中心成立酒會邀請卡等件影本為證(見本 院卷第14-72 、169-188 頁),且為被告公司所不爭執(見 本院卷第154 頁背面),自堪信為真實。至被告公司上開所 辯,僅係被告公司己身償債能力之問題,尚與原告林雅玲等 14人債權成立與否之判斷無涉,附此敘明。
四、從而,原告林雅玲等14人依據兩造會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公司給付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本院並依職權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33,670元(第一審裁判 費33,670元),應由被告負擔。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附表(貨幣單位: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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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原告姓名│金 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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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林雅玲 │271,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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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陳鐘寶猜│152,817 │
├──┼────┼─────┤
│ 3 │陳妍方 │164,367 │
├──┼────┼─────┤
│ 4 │朱蒂 │285,427 │
├──┼────┼─────┤
│ 5 │王稚棻 │292,866 │
├──┼────┼─────┤
│ 6 │王美卿 │560,850 │
├──┼────┼─────┤
│ 7 │陳麗紅 │152,404 │
├──┼────┼─────┤
│ 8 │詹明輝 │156,153 │
├──┼────┼─────┤
│ 9 │林佳瑩 │165,578 │
├──┼────┼─────┤
│ 10 │黃素真 │146,145 │
├──┼────┼─────┤
│ 11 │傅幼蕙 │69,831 │
├──┼────┼─────┤
│ 12 │石大衛 │282,861 │
├──┼────┼─────┤
│ 13 │陳國平 │136,137 │
├──┼────┼─────┤
│ 14 │陳嘉弘 │462,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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