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579號
SLDV,103,訴,579,20140605,2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7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訴訟代理人 洪婉瑜 
被   告 林正帆 
      林正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振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5 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3 年 5 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蔡秉芳

1/1頁


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