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39號
原 告 凱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英
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聚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
肆拾萬貳仟貳佰叁拾叁元(即美金柒萬玖仟伍佰伍拾貳元叁分;
計算式:美金79,552.03 元×30.197《原告起訴時之匯率》=新
台幣2,402,233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台幣貳萬肆仟捌佰伍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晏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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