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617號
SLDV,103,補,617,2014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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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17號
原   告 呂嘉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錢慶順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壹佰貳拾肆萬玖仟捌佰陸拾陸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
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貳仟捌佰柒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薛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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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