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475號
SLDV,103,補,475,2014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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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75號
原   告 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山基通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董事委任
  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程式有下列之欠缺,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查本件原告係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而委任關係依
  其權利義務之內容,仍屬財產權之性質,顯非對於親屬關係
  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是原告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
  ,惟因原告倘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
  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是其訴訟標
  的之價額應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劉晏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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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山基通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