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75號
原 告 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山基通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董事委任
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程式有下列之欠缺,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查本件原告係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而委任關係依
其權利義務之內容,仍屬財產權之性質,顯非對於親屬關係
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是原告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
,惟因原告倘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
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是其訴訟標
的之價額應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劉晏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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