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96號
聲 請 人 映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義
代 理 人 陳慧玲律師
陳彥君律師
陳絲倩律師
相 對 人 詠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宗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5 月30日
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劉彥君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陳彥君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 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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