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3年度,46號
SLDV,103,消債更,46,201406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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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46號
債 務 人 簡以斯帖即簡怡如
代 理 人 林文凱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本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 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 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 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 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 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 條定有 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 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欣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書 記 官 丁柔云
附件:
1.說明每月低收入生活補助實際金額(依債務人所附存摺影 本,每月委發款項為6,800 元、7,300 元、7,300 元、7, 300 元,合計28,700元,何以陳報每月得領取之低收入補 助為26,000元)。
2.提出債務人100 、102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及財產歸屬清單。
3.說明存摺內數筆「VS購貨」是何種支出?是否係郵局金融 卡兼信用卡之刷卡消費支出紀錄?
4.說明真道教會慈惠金之來源及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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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