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嘉小字第一八五號
原 告 甲○○○○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雄
訴訟代理人 簡榮源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訴之聲明
被告應給付新台幣二萬一千八百十一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被告之日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標的
電話費給付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授權第三人陳光宏,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九月間,代理被告向 原告申租0000000號、0000000號、0000000號及0000 000號等四號電話使用,嗣自同年十二月份起翌年八月份止,該四號電話共積 欠電信費用新台幣(下同)二萬一千八百十一元未繳,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爰訴請被告給付如聲明所示之金額及法定遲延利息等情。被告則以:伊並未向原 告申請租用上開四號電話等語置辯。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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