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3年度,144號
SLDV,103,司拍,144,2014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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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 理 人 王舒薇 
相 對 人 周憲忠 
      周伯權 
      周伯珊 
      周伯如 
債 務 人 憲鋒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憲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 有明文。而上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前設定之最高限額 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民法第88 1 條之17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 擔保相對人及債務人對伊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 臺幣(下同)4,350,000 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債務清 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94年4 月27日登記 在案。
三、嗣債務人向聲請人借貸,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之計付,其借 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授信往來契約書內 ,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102 年11 月21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 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授 信往來契約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 年度司票字第4353、 4354號本票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影本等件為證。四、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5 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有本院通知函 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 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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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憲鋒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