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3年度,420號
SLDV,103,司催,420,2014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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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420號
聲 請 人 銘大設計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成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 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557 條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遺失之支票,聲請公示催告。然查,該支票之 付款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東分公司」,設於臺 北市中山區,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可憑,該址應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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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東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銘大設計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城東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