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364號聲 請 人 邱烱煜即邱榮楓之繼承人聲 請 人 邱涂愛即邱榮楓之繼承人聲 請 人 邱聰山即邱榮楓之繼承人聲 請 人 邱素珍即邱榮楓之繼承人聲 請 人 邱美玲即邱榮楓之繼承人聲 請 人 邱耀卿即邱榮楓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因遺失亞洲聚合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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