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6號原 告 陳宗棋 陳木村 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宜新律師 錢裕國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黃文玲 被 告 鄭光琛 鄭有諒 鄭登財 林鄭雪 鄭樹 黃鄭心 鄭麗美 鄭媛心 鄭惠美 鄭智元 鄭金順 鄭炎祥 鄭光復 鄭光銘 鄭戴玉雲 鄭麗娟 鄭麗雅 鄭秋敏 鄭秋雯 鄭俊得 兼上20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貞義 上一人輔 佐 人 鄭見勝 鄭正平 被 告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博義 訴訟代理人 郭進城 被 告 鄭凱文 陳継旪 鄭金美 鄭光隆 陳繼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8 月26日下午3 時5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竺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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