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16號
SLDV,102,重訴,16,2014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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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6號
原   告 陳宗棋 
      陳木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宜新律師
      錢裕國律師
上一人
複代理人  黃文玲 
被   告 鄭光琛 
      鄭有諒 
      鄭登財 
      林鄭雪 
      鄭樹  
      黃鄭心 
      鄭麗美 
      鄭媛心 
      鄭惠美 
      鄭智元 
      鄭金順 
      鄭炎祥 
      鄭光復 
      鄭光銘 
      鄭戴玉雲
      鄭麗娟 
      鄭麗雅 
      鄭秋敏 
      鄭秋雯 
      鄭俊得 
兼上20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貞義 
上一人
輔 佐 人 鄭見勝 
      鄭正平 
被   告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博義 
訴訟代理人 郭進城 
被   告 鄭凱文 
      陳継旪 
      鄭金美 
      鄭光隆 
      陳繼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8 月26日下午3 時5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竺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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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