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50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智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形砌活動行銷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5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0 元,應徵
裁判費新臺幣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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