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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1號
SLDV,102,訴,11,201406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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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號
上 訴 人 陳吉良
      陳吉生
      陳吉田
      陳吉富
      莊國安
上五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劉炳烽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確認界址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4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
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係不動產經界涉訟,依上訴聲明並未
涉及土地面積之爭執,故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司法院第23期
司法業務研究會議決議參照),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
,按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核定之,並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陸仟
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詹志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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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