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簡上字第55號
上 訴 人 仝君琪
訴訟代理人 張譽尹律師
複 代理人 張伊婷律師
被 上訴人 黃季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
月29日本院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簡字第95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並為訴之追加,本院於103年5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被上訴人應將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號三樓之後陽台排水管改配明管,施做到一樓水溝排放。被上訴人應將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號三樓女兒牆修補至無裂縫、可防水之程度。
被上訴人應將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號二樓前後陽台依附表編號5之⑴、⑶、⑷、⑸、⑹所示之方法修復之。其餘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第一、二審(含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四分之三,餘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此 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第二審程序中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 第255 條第1 項但書第2 、3 款、第446 條第1 項、第436 條之1 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上訴人於原審起訴請求:被 上訴人應自費僱工修繕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3 樓( 下稱系爭房屋3樓)所有漏水之管線(包含熱水管、冷水管 、排水管等),至不再漏水至臺北市○○區○○路0段00號2 樓(下稱系爭房屋2樓)之日止。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請 求,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於民國102年10月31日具狀追 加民法第184條第2項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為請 求權依據,並變更聲明為: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依 照附表編號1、2、5所列之方式,將系爭房屋3樓之熱水管、 冷水管修復,並將系爭房屋2樓之前、後陽台回復原狀。㈢ 被上訴人應依照附表編號3、4所列之方式將系爭房屋3樓之 排水管及女兒牆修復。經核前開請求權及聲明與原審之主張 係基礎事實同一,均是主張系爭房屋2樓漏水之修復,所為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有關排水管修復方式)及訴之追
加(請求權及有關女兒牆及前後陽台修復、回復原狀部分) ,核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合先敘明。貳、實體事項
一、上訴人於原審起訴主張:上訴人為系爭房屋2樓之所有權人 ,被上訴人為系爭房屋3樓之所有權人。系爭房屋2樓因發生 漏水情形,前經上訴人提起訴訟,由本院以95年度士簡調字 第153號當庭成立調解,調解內容第一項為:「相對人(即 被上訴人)願於民國95年11月6日前給付聲請人(即上訴人 )新台幣(下同)三萬元正,由聲請人僱工修理臺北市○○ 路○段00號3樓熱水管線」(下稱系爭調解)。詎系爭調解 成立後,被上訴人拒不配合上訴人所僱用之漏水師傅至被上 訴人家中修理,上訴人遂執系爭調解筆錄聲請強制執行(本 院101年度司執字第7076號),本院民事執行處即於101年7 月23日以執行命令,命被上訴人應自101年7月30日起,於系 爭房屋3樓內停止使用熱水7日。然系爭房屋2樓於系爭房屋3 樓停止使用熱水期間,每日仍持續有漏水現象,可能因系爭 房屋3樓冷水管亦有破裂所造成。而本院民事執行處表示, 依系爭調解筆錄,僅能依法執行修繕熱水管,水電師傅亦表 示不接受只修繕熱水管線,因此拒絕承攬該修繕漏水工程, 是上訴人之權益依然持續受損中。為此,針對系爭調解筆錄 內容所載應由上訴人僱工修繕系爭房屋3樓熱水管之部分,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97條之規定,訴請變更上開調解筆錄, 改判命被上訴人應自費僱工修繕系爭房屋3樓發生漏水之熱 水管線;此外,為徹底排除被上訴人對於上訴人所有系爭房 屋2樓所有權之妨害,另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 求被上訴人亦應自費僱工修繕系爭房屋3樓發生漏水之熱水 管以外其他管線等語。並聲明:被上訴人應自費僱工修繕系 爭房屋3樓所有漏水之管線(包含熱水管、冷水管、排水管 等等),至不再漏水至系爭房屋2樓之日止。
二、被上訴人於原審則以: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自費修繕系爭房 屋3樓熱水管部分,業經系爭調解筆錄成立調解,自不得重 覆起訴請求。原審送請鑑定之報告既認定漏水係因系爭房屋 3樓女兒牆有裂縫所致,而未就系爭房屋3樓管線有無漏水進 行測試鑑定,上訴人自不得逕向被上訴人請求修復系爭房屋 3樓之所有漏水管線等語,資為答辯。並聲明:駁回上訴人 之訴。
三、原審對於上訴人之請求,判決上訴人全部敗訴,上訴人全部 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所陳除與原審同外,另補陳: ㈠原審判決以台灣營建防水技術協進會之鑑定報告書(下稱一 審鑑定報告)未針對系爭房屋3樓是否有管線破裂受損,而
致系爭房屋2樓前後陽台漏水之事項,做成鑑定意見與結論 ,且因上訴人不同意額外繳納測試費用,以致原審無從參酌 專業意見,做出有利於上訴人之認定云云。惟因上訴人與原 審之鑑定機關間有不信任之情形,故上訴人於原審審理時, 拒絕額外繳納鑑定測試費用,現上訴人願於本院審理時繳納 鑑定費用,以確認是否系爭房屋3樓水管破裂,導致系爭房 屋2樓前後陽台漏水。
㈡原審判決所引用之一審鑑定報告其鑑定方法及結果,有下列 不合理之處:
⒈原審鑑定人說明於初勘時,即以肉眼觀察排除系爭房屋3樓 管線為本案漏水之原因,嗣又稱無法確定是否為系爭房屋3 樓之冷水管、熱水管及排水管有瑕疵致系爭房屋2樓前後陽 台、天花板漏水,顯有矛盾。
⒉原審鑑定人說明於初勘時,看系爭房屋3樓內採明管設置, 以肉眼初步判斷無漏水,故報價時未包含管線測試費用云云 ,惟查系爭房屋3樓係設置暗管,而非明管,鑑定人之陳述 顯與事實不符。
⒊原審鑑定人於鑑定報告書中,說明系爭房屋2樓之前後陽台 ,係因遮陽板與接著牆壁之矽力康有破損或氧化造成滴水云 云。惟前陽台部分,經上訴人觀察,自遮陽板與牆壁接著處 (即屋簷外側)至屋簷中間滴水處之路徑都是乾的,水係直 接由屋簷中間滴漏下來,應不可能如原審鑑定報告書第16頁 圖所載,係從遮陽板矽力康處流下來;至後陽台部分,經上 訴人觀察,當鑑定人為外牆放水測試時,並沒有由接著牆壁 之矽力康滴水,且後陽台已存在之滴水頻率,亦沒有因此增 加,故漏水應與後陽台之矽力康是否破損氧化無關。 ⒋又一審鑑定報告關於後陽台天花板受測前、後之濕度差異, 亦有不合理之處。因後陽台天花板離鑑定人放水之外牆有段 距離,短短2小時之灌水測試,尚不足使天花板濕度上升。 而鑑定人放水時,係使用系爭房屋3樓之冷水管,如冷水管 有破損而漏水,系爭房屋2樓之天花板濕度自會提高,是原 審鑑定報告書中濕度提高之原因未必為外牆放水所致。又於 放水測試前,鑑定人曾說「4.0?怎麼可能這麼高?重測! 」,而後鑑定報告後陽台受測前之數值即改為3.3,是其濕 度變化很可能係鑑定人造假,於放水測試前後陽台天花板之 濕度即可,而非因放水測試導致後陽台天花板濕度增加。 ㈢上訴人對台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於102年9月6日檢送 之鑑定報告書(本院卷第84頁至第95頁,下稱系爭鑑定報告 書),就系爭房屋3樓排水管為系爭房屋2樓之漏水原因部分 無意見。惟外牆部分鑑定人未事先說明不予鑑定,且就冷、
熱水管部分實際上均未試壓成功,而無專業數據,實不足為 採。況外牆部分,上訴人已繳納全額之鑑定費用,卻無法獲 得全部鑑定結果,侵害上訴人權益至極。
㈣系爭鑑定報告書之鑑定過程中,鑑定人3次試壓均因時間過 短、工具不符、墊圈老舊及被上訴人父親干擾等因素而不成 功,鑑定人未獲得專業數據,且試壓結果冷、熱水管壓力指 針均有下降,系爭房屋2樓漏水亦含有自來水成分,且24小 時都在漏水,顯示系爭房屋2樓之漏水來源係系爭房屋3樓之 冷、熱水管。又系爭鑑定報告書雖未鑑定女兒牆,並認定系 爭房屋2樓前陽台無滴水,但依原審鑑定人到庭陳述,堪以 認定系爭房屋2樓前陽台確有漏水,亦證系爭房屋3樓之女兒 牆結構裂縫,即為系爭房屋2樓前、後陽台天花板之漏水原 因。
㈤綜上所述,本件漏水原因為系爭房屋3樓排水管及女兒牆結 構裂縫導致,上訴人自得按民法第184條第2項、第767條第 1項中段、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訴 人排除上開漏水情形,並回復原狀。另上訴人願先將受領自 被上訴人之3萬元退回,由被上訴人自行找尋可信任之修繕 公司修繕,並負擔修繕費用等語。並聲明:㈠原判決廢棄。 ㈡被上訴人應依照附表編號1、2、5所列之方式,將系爭房 屋3樓之熱水管、冷水管修復,並將系爭房屋2樓之前、後陽 台回復原狀。㈢被上訴人應依照附表編號3、4所列之方式將 系爭房屋3樓之排水管及女兒牆修復。
四、被上訴人則以:對於一審鑑定報告,並無意見。但鑑定部分 ,若僅針對系爭房屋3樓之外牆結構,並不見得是由3樓開始 裂,可能整棟大樓外牆都有裂縫,而非因水管漏水致女兒牆 龜裂。再者,上訴人依系爭調解筆錄,已經拿了被上訴人3 萬元,並說要自行修理,被上訴人也同意上訴人進入家中修 繕,惟須一併將被上訴人之房屋回復原狀,且因為被上訴人 之其他姊妹均已出嫁,被上訴人之父親沒有其他地方可以住 ,係由被上訴人負責照顧父親,而被上訴人之父親目前身體 狀況不好,不方便有敲打之情形,所以希望上訴人可以於3 個月後,視被上訴人之父親身體狀況,再為修繕。至上訴人 所提之替代方案,即上訴人先將原受領之3萬元返還被上訴 人,由被上訴人找信任之修繕公司修繕,被上訴人並不同意 ,因為當初就是因找不到修繕方法等語置辯。並聲明:駁回 上訴。
五、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㈠上訴人為臺北市○○區○○路0段00號2樓房屋(即系爭房屋 2樓)所有權人,被上訴人為同號3樓房屋(即系爭房屋3樓
)所有權人,系爭房屋2樓前因發生漏水情形,上訴人曾以 本院95年度士簡調字第153號修復漏水等事件對被上訴人起 訴,並當庭成立調解,調解內容第一項為:「相對人(即被 上訴人)願於民國95年11月6日前給付聲請人(即上訴人) 三萬元正,由聲請人僱工修理臺北市○○路0段00號3樓熱水 管線。」
㈡被上訴人已依系爭調解筆錄給付3 萬元給上訴人。 ㈢系爭房屋3樓之熱水管線,迄今尚未修繕。
㈣上訴人持系爭調解筆錄,向本院以101年度司執字第7076號 履行協議事件對被上訴人聲請強制執行,命被上訴人容忍且 配合上訴人僱工修繕熱水管線,本院民事執行處於101年7月 23日以執行命令命被上訴人應自101年7月30日起,於系爭房 屋3樓內停止使用熱水7日,惟系爭房屋2樓於系爭房屋3樓停 用熱水之7日期間,每日仍持續有漏水現象。
㈤系爭房屋2樓前、後陽台之頂板現均確有滲漏水情形。六、本院之判斷:
㈠關於系爭房屋2樓主臥室頂板漏水部分:
經原審囑託台灣營建防水技術協進會針對系爭房屋2樓主臥 室滲水原因進行鑑定後,研判系爭房屋2樓主臥室頂板滲水 之原因,係因室溫差異造成潮濕而形成「乾縮裂縫」等情, 此有一審鑑定報告1份可稽(見鑑定報告書第2頁)。且該協 進會所指派之鑑定人楊敏楠於原審審理時亦到庭證稱:2樓 主臥天花板牆角之相對位置,是3樓廁所的管道間,如鑑定 報告第16頁最上方圖示,經過從3樓廁所放水1個多小時測試 結果,2樓主臥天花板牆角的濕度前後並無變化,因此認為2 樓主臥天花板牆角的滲水原因,不是從3樓漏水而下。且鑑 定報告第12頁的測試是貼著混凝土層的壁面測試,不是貼著 矽酸鈣板測試,以5公分的水壓施測結果,如果混凝土層確 實有滲水情形,高週波水分計可以測試得到。可參閱鑑定報 告書第17頁規格欄,該儀器不能測試矽酸鈣板,我們也沒有 去測試矽酸鈣板等語綦詳(原審卷第67頁正、反面)。又鑑 定人徐建洲於原審亦證稱:一般混凝土都會吸收空氣中的水 氣,濕度不可能是零,通常濕度為3到4之間,我們不能以肉 眼判斷濕度,要看機器,而且我們重視同一個施測點在試水 前與試水後濕度的變化,而不著重不同施測點之間,濕度的 比較。又混凝土水分滲透濕度與混凝土的結構密度有關,混 凝土結構密度愈鬆散,水分滲透的愈快,水分子是往下跑, 現場測試位置是在漏水原點的下方,一般浴室漏水是洗澡的 時候,原則上不會積水到5公分,因此現場以5公分的積水經 過1個多小時的測試,在有滲透的前提下,我們施測的壁面
應該已經可以有濕度的反應等語明確(本院卷宗第67頁反面 )。故尚難認系爭房屋2樓主臥室頂板滲水係因上訴人之系 爭3樓房屋管線破損漏水而造成,則上訴人據此請求被上訴 人修繕管線,自屬無據。
㈡關於房屋2樓前、後陽台頂板漏水部分:
⒈上訴人請求修繕系爭房屋3樓發生漏水之熱水管、冷水管 部分:
本院經兩造合意後,囑託台灣省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鑑 定結果:⑴系爭房屋2樓前陽台上方天花板油漆剝落,牆 壁磁磚縫隙有白色壁癌,及頂板中間處有磁磚脫落情形。 現場無漏水滴水情形,呈乾燥狀態。頂板有不銹鋼集水盤 ,內部乾燥無水,研判此處無水管滲漏情況,應為地處濕 氣較重及風向關係,以及RC樓板保護層不足所造成結果。 ⑵系爭房屋2樓後陽台靠牆角天花板轉角處有壁癌及潮溼 現象,現場先前已有經施工過之防水滲漏注射針劑及冷氣 孔用之發泡填充劑,會勘時有3處滴水成鐘乳石狀態,及 類似打點滴狀滴漏水情形。經於102年6月19日、28日及8 月3日多次管內加壓測試,及上訴人提供之漏水量報告表 ,如係給水冷、熱水管漏水,其漏水量不會因晴雨天之因 素致產生忽大忽小變化。此有系爭鑑定報告書1份在卷可 稽(本院卷第85頁至第86頁)。足認系爭房屋3樓之冷水 管、熱水管均係非造成系爭房屋2樓前後陽台漏水之原因 。則上訴人以此請求被上訴人修繕系爭房屋3樓熱水管、 冷水管,並將系爭房屋2樓前、後陽台回復原狀,亦屬無 據。
⒉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將系爭房屋3樓排水管依附表編號3所 示方法,將該排水管改配明管,施做到1樓排水構排放部 分:
系爭鑑定報告書結果:系爭房屋2樓後陽台頂板漏水處, 經1個月記錄水量變化表,該處漏水狀況應為房屋已老舊 ,廚房排水及洗衣機、PVC排水管,依現狀研判,係經地 震及熱脹冷縮或PVC管轉折點與接縫處微漏,造成現今之 滴水情形。修復方法為後陽台排水管改配明管,施做到一 樓水溝排放等情,此有系爭鑑定報告書1份在卷可稽(本 院卷第86頁)。則被上訴人所有之系爭房屋3樓廚房排水 及洗衣機、PVC排水管,因經地震及熱脹冷縮或PVC管轉折 點及接縫處微漏,造成上訴人所有之系爭房屋2樓後陽台 有滴水之情形,則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將系爭房屋3樓後 陽台排水管改配明管,施做到一樓排水構排放,洵屬有據 ,應予准許。
⒊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將系爭房屋3樓女兒牆依附表編號4所 示方法即修補至無裂縫,可防水之程度部分:
關於系爭房屋3樓女兒牆是否有結構性裂縫,造成系爭房 屋2樓前後陽台漏水,台灣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表示非 其專業,而不做鑑定等情,此有系爭鑑定報告書1份可佐 (本院卷第86頁)。惟經原審囑託鑑定單位即台灣營建防 水技術協進會之鑑定人員徐建洲於原審到庭證稱:台灣營 建防水技術協進會之鑑定報告書(即一審鑑定報告)第4 頁,並未排除3樓女兒牆裂縫為2樓前後陽台天花板及壁面 漏水的原因,從鑑定報告第16頁圖示,也可以明確看出3 樓女兒牆裂縫與2樓遮陽板填縫材質老化,均為2樓前後陽 台天花板及壁面漏水的原因,只是鑑定報告的結論在文字 上沒有進一步清楚敘述,故為當庭補充等語明確(原審卷 第69頁)。足認系爭房屋3樓女兒牆裂縫亦為造成系爭房 屋2樓前後陽台漏水之原因。則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依附 表編號4所示之方法,即將系爭房屋3樓女兒牆修補至無裂 縫、可防水之程度,亦屬有據,應予准許。
⒋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將系爭房屋2樓前後陽台依附表編號5 所示之方法修復部分:
本院雖囑託台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鑑定,該公會於 102年6月19日至系爭房屋2樓鑑定結果,前陽台已無滴水 潮濕之情形,後陽台頂板有漏水之情事,此有系爭鑑定報 告書可稽。惟原審囑託台灣營建防水技術協進會鑑定,經 該協會鑑定人員於101年10月22日至系爭房屋2樓初勘,並 於101年11月6日為複勘,鑑定結果前陽台有滲漏水現象, 其原因研判係因經相對應位置上方牆壁試水後遮陽板與接 著牆壁矽力康有破損或氣化造成滴水;後陽台亦有滲漏水 現象,其原因研判係因經相對應位置上方牆壁試水後遮陽 板與接著牆壁矽力康有破損或氣化造成水的路徑因含入混 凝土,致使下雨時或正負水、風壓力時,水分從裂縫處滲 入造成2樓牆壁滲水。及長期含水量增加,這些水份進而 分解水泥內之鈣、鎂、鉀等鹽類與之反應形成氫氧化物。 再因結構內之相對溼度的不同,這些氫氧化物經由溼氣帶 出與空氣中之二氧化碳反應後形成白色膨脹之碳酸鹽結晶 體(一般稱之為壁癌)。責任歸屬:前陽台屬接著牆壁矽 力康損壞、後陽台屬接著牆壁矽力康損壞。排除侵害及回 復原狀之修復工程,需進入2樓室內施工,並且除了2樓房 屋本身之修復外,尚須將牆壁與遮陽板矽力康同時維修, 方可回復原狀。建議排除侵害及回復原狀之修復方式:⑴ 將牆壁舊有油漆刮除至結構體。⑵素地面整理。⑶牆壁部
分塗布具滲透性、水密性且符合CNS國家標準、JIS標準或 ASTM標準之矽酸質系防水材(至少兩層)。其機能性為以 一種經塗在混凝土水泥漿結構體表面,產生矽酸鹽之針狀 或纖維狀的結晶體,填充於混凝土水泥砂漿內之毛細孔而 達到防水效果的防水材。⑷牆壁部位批土抹平塗布油漆。 ⑸環境整理、廢棄物運棄。此有台灣營建防水技術協進會 鑑定報告書可佐。又本院所送之鑑定單位即台灣區水管工 程工業同業公會亦認前陽台修復方法建議將前陽台重做RC 補強,亦有系爭鑑定報告書可參。則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 就前後陽台為如附表編號5之⑴、⑶、⑷、⑸、⑹所示之 方式修復即屬有據,自應予准許。另上訴人請求依附表編 號5之⑵所示方法,即系爭房屋2樓後陽台因原審及本院囑 託鑑定所需而拆除之天花板應全部回復原狀,惟如何回復 原狀,並未為具體表明,恐將來無從強制執行,故就此部 分,礙難准許。
七、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第184條第2項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將 系爭房屋3樓後陽台之排水管依附表編號3所示之方法即改配 明管,施做到一樓水溝排放;且將系爭房屋3樓之女兒牆依 附表編號4所示之方法即修補至無裂縫、可防水之程度;並 將系爭房屋2樓前後陽台依附表編號5之⑴、⑶、⑷、⑸、⑹ 所示之方法修復之,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上訴人上訴 請求被上訴人應將系爭房屋3樓熱水管、冷水管分別依附表 編號1、2所示之方式修復回復原狀部分,以及追加請求系爭 房屋2樓後陽台依附表編號5之⑵所示方法,即因第一、二審 鑑定所需而遭拆除之後陽台天花板應全部回復原狀部分,則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意旨指摘原審駁回其請求修復排 水管部分不當,應為有理由,應由本院撤銷改判。至上訴人 上訴指摘原審駁回其請求修復冷水管、熱水管部分不當,則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出之 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 不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9條、第450條、第79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馬傲霜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卓怡芳
附表:
┌──┬───────┬────────────────┐
│編號│項目 │修復方案 │
├──┼───────┼────────────────┤
│ 1 │3樓熱水管 │修補至不漏水並回復原狀。 │
│ │ │ │
├──┼───────┼────────────────┤
│ 2 │3樓冷水管 │修補至不漏水並回復原狀。 │
│ │ │ │
├──┼───────┼────────────────┤
│ 3 │3樓排水管 │改配明管,施做到1樓水溝排放。 │
│ │ │ │
├──┼───────┼────────────────┤
│ 4 │3樓女兒牆 │修補至無裂縫、可防水之程度。 │
│ │ │ │
├──┼───────┼────────────────┤ │ 5 │2樓前後陽台 │⑴將牆壁舊有油漆刮除至結構體,清│
│ │ │ 除壁癌、鹽類結晶。 │
│ │ │⑵因原審及二審鑑定所需而遭拆除之│
│ │ │ 後陽台天花板應全部回復原狀。 │
│ │ │⑶素地面整理。 │
│ │ │⑷牆壁部位塗佈具滲透性、水密性且│
│ │ │ 符合CNS國家標準、JIS標準或ASTM│
│ │ │ 標準之矽酸質系防水材(至少兩層│
│ │ │ )。其機能性為以一種經塗在混凝│
│ │ │ 土水泥漿結構體表面,產生矽酸鹽│
│ │ │ 之針狀或纖維狀的結晶體,填充於│
│ │ │ 混凝土水泥砂漿內之毛細孔而達到│
│ │ │ 防水效果的防水材。 │
│ │ │⑸牆壁部位批土抹平塗佈油漆。 │
│ │ │⑹環境整理、廢棄物運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