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79號
SLDV,101,訴,79,201406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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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9號
原   告 華榮男 
訴訟代理人 楊久弘律師
複代理人  羅詩蘋律師
被   告 華明坤 
      華明乾 
      華明新 
      華明皇 
      華明進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律師
複代理人  劉琦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劉瓊雯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晏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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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