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421號
上 訴 人 杜聿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原名國防部總政治作
戰局)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台幣壹仟肆佰陸拾捌萬零貳佰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裁判費
新台幣貳拾壹萬壹仟玖佰零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詹志鵬
附表:
上訴人占用土地面積85.35 平方公尺x172000 (100 年台北市○
○區○○段○○段00000 地號土地公告現值)=00000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