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0年度,421號
SLDV,100,重訴,421,201406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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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421號
上 訴 人 萬人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原名國防部總政治作
戰局)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台幣貳仟肆佰玖拾伍萬叁仟柒佰陸拾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
裁判費新台幣叁拾肆萬柒仟肆佰柒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詹志鵬
附表:
上訴人占用土地面積合計145.08平方公尺x172000 (100 年台北
市○○區○○段○○段00000 ○00000 地號土地公告現值)
=0000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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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