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侵訴字第19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清林選任辯護人 陳松棟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麗津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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