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03年度,135號
SLDM,103,審交附民,135,2014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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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35號
原   告  吳○○
兼法定代理人 袁○生
       吳○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方文萱律師
       闕光威律師
       陳映如律師
被   告  洪偉翔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審交簡字第7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秀鳳
                 法 官 黃翰義
                 法 官 李宛玲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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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