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61號
原 告 基隆市暖西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周良基
原告因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高線實業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高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貳仟陸佰陸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
壹仟壹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陸佰壹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修丕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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