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53號
原 告 李君芳
被 告 林松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原告
聲請本院核發之103 年度司促字第4679號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原
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即視為起訴;而原告僅於聲請核
發支付命令時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500 元。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3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扣除原告
前已繳納之500 元,原告應再補繳2,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何明芝